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博业体育平台、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夏令营。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4部门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的预收费管理,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面向(3至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且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接受监管,明确规定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
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
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学员的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日内,学员的监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的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以后的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资金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常态化监测;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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